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4-4
执行日期:2001-4-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审 判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 行
第一章 总 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9号
发布日期:2001-4-4
执行日期:2001-4-12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审 判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执 行
第一章 总 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文 号:公发[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4-18
执行日期:2001-4-18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监字[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1-20
执行日期:200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监字[2001]2号
发布日期:2001-1-21
执行日期:200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4-29
执行日期:2001-4-29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章 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章 刑事申诉检察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