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文 号:法研发[1991]12号
发布日期:1991-4-16
执行日期:199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教委(厅、局)、团委、总工会、妇联: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文 号:法研发[1991]12号
发布日期:1991-4-16
执行日期:199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教委(厅、局)、团委、总工会、妇联: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1991-5-6
执行日期:1991-5-6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11号电传《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能否由审判员三人特邀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3]25号
发布日期:1993-9-24
执行日期:1993-10-1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3]28号
发布日期:1993-10-11
执行日期:1993-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12-1
执行日期:1993-12-1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发文单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发布日期:1993-12-29
执行日期: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